Article 42
In force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牧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住宅设计图,供村(居)民选择。住宅建设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