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每年听取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汇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教育和体育、农牧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