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协调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医疗防疫队伍、参与救援的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闻发布机制,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地震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