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利用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设备设施、指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