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已有自备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户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关闭:(一)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二)自备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者超采区域的;(三)自备水源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