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规划部门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停车场及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在综合验收后,将上述用房及资料交付给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建设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面积的3‰,最低不得少于8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5平方米在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无偿配置。开发建设在3万平方米以下小区的物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可与相邻小区用房合并。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暖气、采光、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房屋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借、擅自改变其用途。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在社区办公用房中调剂,产权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