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新建小区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15日内报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工程项目竣工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质量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至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承担。自治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