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力、供水、供气、供热、市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并自产权交接之日起,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自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责任,所有的管理、维修、维护及其它经营性等支出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具体责任划分为:

(一)电力、供水、供气设施以用户计量表为界,计量表以内的设施由业主负责,计量表以外的设施由管线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二)供暖设施以用户入户阀门为界,阀门以内部分由业主负责,阀门以外由管线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三)排水设施以住宅小区建设红线外墙1米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线)由业主负责,住宅小区建设红线外墙1米范围外以及商业网点营业房的排水管道、窨井发生堵塞、坍塌、损毁均由市政部门负责;

(四)有线电视、通信设施至用户终端由广电、电信部门负责;

(五)变压器等共有供电设施至电表的维修、维护由供电部门负责。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共有供电设施至电表维修、维护,未移交供电部门的,政府改造后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移交供电部门,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供电设施的维修、维护。

电表至业主入户线路(不含电表)、公共部分的照明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维护,业主室内的供电设施及线路由业主负责维修、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