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移动和破坏共用的设施设备;

(二)擅自搭建或插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私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使用用途;

(四)擅自在室内挖建地下室;

(五)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占用共用部位和场地堆放物品,设置摊点;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

(八)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九)随意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侵占通道、绿地,毁坏绿化和园艺雕塑品;

(十一)随意倾倒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噪音、油烟;乱设摊点、商亭、露天烧烤;

(十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从事赌博和迷信活动等非法活动,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十三)在住宅小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禽、畜屠宰;

(十四)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

(十五)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劝阻和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