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有本条例第六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