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区)人民政府设置露天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划分区域、划定摊位;
(二)设置公示牌,公示市场名称、商品种类、经营时间、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事项;
(三)设置标示牌,标明摊区名称、摊位编号;
(四)设置垃圾收集装置;
(五)设置必要的排水、防污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七)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
(八)具备满足需要的公共厕所;
(九)设置法律法规宣传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举报电话公示栏、复秤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