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应低于50%。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日常活动的开展、组织、协调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公开征求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