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机动车加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并记录备检;
(二)贮罐、槽车(含移动加液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载作业应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在规定的范围和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并在车旁监护;
(四)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车用气瓶充装;
(五)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加气、卸气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