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审批文件和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定标文件;

(三)建筑设计合同、施工图、建设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