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二)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单项工程结算(分项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