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恶性事件有功的;

(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