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通过公开审判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对判处管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进行考察。建立健全少年法庭,会同有关部门教育、挽救犯罪少年。加强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及时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法律咨询,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