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并分送有关委员会。

有关委员会应当建立法规档案,立法工作结束后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议案、说明、审议意见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决议、批准文件、公告、标准文本、会议记录等。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