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