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有关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审议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或者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与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协商,并将协商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该地方性法规案进入继续审议程序或者搁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性法规案进入继续审议程序,或者有关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进入继续审议程序,并与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商一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工作交接会,就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换意见,进行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后有关委员会仍然参与该项立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