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贡献大小,给予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五千元以上的奖励,并予以表彰,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电力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成绩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控告、检举有功的;
(三)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四)为避免或者减轻自然灾害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而作出贡献的;
(五)为电力保护作出其他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