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所用地范围内堆放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体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进行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的;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的;
(六)违章攀爬电力杆、塔设施,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的;
(七)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