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提出避让方案,落实保护措施,报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涉及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的,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