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日常管护责任,发现树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不良的,应当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抢救、复壮等针对性保护措施。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也可以将死亡的古树名木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原地做防腐处理,永久保存,并将处理结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层报省级或者市级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