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