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江河堤坝、干渠堤坝道路,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干渠、排洪沟等城市水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以及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有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无物业服务且未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街小巷、城中村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铁路、公路、地下通道、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宾馆、饭店、展销展览会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九)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场所、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售货亭、户外广告等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由个体工商户负责;
(十三)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