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车辆未在停放区域停放或者无序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停车泊位上设置路障、锥筒、地锁等阻碍车辆停放的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