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垃圾转运站、餐厨垃圾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