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设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的各类窨井盖、渠盖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巡查维护。
窨井盖、渠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位、挪用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的窨井盖、渠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窨井盖、渠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有权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