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处置农作物秸秆及农用地膜、农药包装物、滴灌带等农业废弃物;
(二)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三)建筑材料、淤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五)乡镇的集镇范围内,不得放养畜禽;
(六)不得擅自在乡村的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