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Amended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建设实物的处置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违法建设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执法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委托时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