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