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处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