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置该风景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核定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