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等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三十日的公示。业主提出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三十日的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