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自主权的;

(三)侵害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五)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