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