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风险分析、预测、评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情。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