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督促和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