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实施特别极简审批(以下简称“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