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重点园区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约追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直至作出强制退出园区处理:

(一)未按照承诺开展投资运营等相关工作的;

(二)违反相关规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违反施工安全或者工程质量规定的;

(四)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