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尚未授权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园区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并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的审批。

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可以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各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