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电梯轿厢门或者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文字、图片、视频的;
(二)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文字等广告时,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的;
(三)在电梯轿厢内加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