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信息的;
(三)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的;
(四)未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或者视频资料保存少于一个月的;
(五)未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演练记录、定期检验报告,保存期限少于四年,其他资料未长期保存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