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四)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八)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