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