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政府委托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