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用共同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理解等观念引导信教群众,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