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二)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实现有关职能部门保护协调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立牵头部门,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强化执法效果;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

(六)合理布局、调整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七)加强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