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二)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实现有关职能部门保护协调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立牵头部门,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强化执法效果;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
(六)合理布局、调整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七)加强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