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增强公民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